《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勞動法》對節假日加班工資的發放范圍和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有納稅人咨詢: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于“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
現行稅法規定,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工薪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節假日加班工資應并入當月工薪收入依法繳稅
所謂加班工資,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實質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進行工作和生產,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是國家采取的一種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限制措施。信息源:免費招聘網_www.rcxx.com_淘才招聘網
對于節假日加班工資,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所以,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在稅收法律法規方面,《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可見,個人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的節假日加班工資,其本質屬于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信息源:免費人才網_www.rcxx.com_淘才招聘網
部分納稅人誤以為加班工資,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有明確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所以,個人取得的節假日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當月的工薪收入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以說,對“加班工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立法以來一直都在執行的政策規定,并不是什么新制定出臺的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這次的公開解答,也只是一次稅務常識的重申、熱點政策咨詢的回復。自然也更談不上“增稅”,因為納稅人沒有實際取得加班工資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加班工資并不是單獨計稅,而是并入當月的工薪收入一并計稅,所以對于那些工資達不到費用扣除標準的納稅人,根本不用擔憂需要專門為加班工資額外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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