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公司辯稱,王某的身份系軍轉干部,并且按月享受部隊發放的退役金,故雙方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仲裁委經審理認為,王某系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雖然按月領取相應的退役金,但是不影響王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但王某死亡后,其親屬已經按部隊相關政策領取喪葬費、撫恤金及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金。根據2003年12月出臺的《山東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第2款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其去世后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如低于本條前款規定的,可按照前款規定的待遇標準和支付渠道執行,不得重復享受。”鑒于王某親屬已按相關政策領取喪葬費、撫恤金及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金,對其要求機械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主張依法應予以駁回。信息源:汕頭人才網_www.strcw.cn_雄鷹標志信息源:汕頭人才招聘網_www.strcw.cn_雄鷹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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